各镇(街道)党(工)委、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党工委,市委直属各市直党(工)委:
前段时间,潍坊市委组织部对我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部分党组织未严格按规定基数和比例收缴党费,存在少收漏收、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党费收缴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缴费标准,确保及时足额缴纳党费
各级党组织要落实专人依据《党费收缴比例及党费收缴计算基数》(附件1)对党员应缴党费进行认真核算,重点审核工资总数、缴纳基数和党员人数是否属实。要教育党员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缴纳党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提醒,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对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基层党支部要记录在《党费收缴登记簿》内并妥善保存好。基层党支部收缴的党费,于当月20日前上缴上级党委。各党委收到基层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后,立即开具党费收据,并记入党费专账。各党委要在每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负责将党费缴费凭证、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附件2)、党员缴纳党费明细表(附件3)、未缴纳党费党员明细表(附件4)一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已缴纳2015年第一季度党费的,要按照核算出的党员应缴党费数额,将差额予以补齐,连同第二季度党费一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
二、严格规范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管理使用党费
各党委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建立党费专用账簿,并按要求设立总账和分账,由党费专管员负责管理,一月一结,确保账目清楚,年终按规定统一整理归档。在返还党费方面:市委组织部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上缴党费的60%拨付至市委老干局,由市委老干局按比例拨付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使用。在返还党费管理方面:各党委和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要设立专门科目对返还党费进行管理,确保管理规范、使用合理。在返还党费使用方面:接收返还党费的党组织,只能将返还党费用于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补助生活困难党员;(4)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党费收缴使用公开透明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党支部应当通过公开栏、支部大会等形式,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各党委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每半年向基层党支部通报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市委组织部每季度通报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公示一次党费使用情况。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与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党员的政治觉悟和纪律观念,提高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自觉性。市委组织部将定期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管理使用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党费收缴比例及党费收缴计算基数;
2、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
3、党员缴纳党费明细表;
4、未缴纳党费党员明细表。
中共寿光市委组织部
2015 年7月13日
附件1:
党费收缴比例及党费收缴计算基数
一、关于党费收缴比例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关于党费收缴计算基数
1、行政编制及参管人员基数计算: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所得税。
2、事业编制人员基数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岗位补贴-所得税。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所得税。
4、实行非年薪制的企业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一般包括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或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普发的奖金+绩效工资)-所得税。
5、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6、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7、领取离退休费的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不包括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住房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8、领取养老金的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9、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1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对组织关系在村(居)、有固定收入的非农业人员(包括领取离退休费党员、领取养老金党员)要严格按照收入标准交纳党费。
10、学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提供有关证明后,每月缴纳党费0.2元。
11、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2、以上未涉及党员的党费缴纳基数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执行。
13、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